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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国资委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8-01 来源: 市国资委 作者: 国资委 
 

各监管企业:

现将《岳阳市国资委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6月28日

岳阳市国资委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重大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0]30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办发[2011]39号)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由企业负责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企业国有资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认定核销项目、抵押担保贷款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各企业立项,并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资金和融资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及土地收储项目、企业股权购买项目等。

(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是指企业实物资产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权出让、注册商标出让和股权转让等。

(四)企业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年租金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

(五)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认定核销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认定核销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

(六)抵押担保贷款项目是指以企业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以企业名义进行担保贷款。

(七)物资采购项目是指企业采购各种形态和各种物品及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的范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评估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年租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国有资产租赁项目、评估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认定核销项目、抵押担保贷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暂估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

本条所称投资额是指单个项目总投资(项目决策部门对项目的计划投资总额);评估价是指一宗国有资产处置前由专业评估机构计算的评估价;年租金是指一宗国有资产一年的租金;暂估价是指一次采购计划中所有物资或服务的预算价格。

企业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无论项目评估价多少,均应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五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主体单位是由各项目法人负责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六条 重大项目向市国资委纪委检监察室报告应提交书面报告材料,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等;

2、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包括资产规模、账面值、评估价,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包括出让收储宗地地址、宗地规模、宗地土地性质、宗地的评估价等;

3、企业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包括租赁协议、产权关系、租赁金额、年限情况等;

4、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认定核销项目包括经办主管名称、企业法人审核签名、账面值、国资委批复意见情况等;

5、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项目,包括被担保单位、事由、担保额度等;

6、物资采购项目,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物资名称(清单)、数量、金额等。

(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批准文号等。

(四)税费优惠情况。包括优惠的税费种类、批准优惠的部门和个人、优惠方式及金额等。

(五)招投标、招拍挂及采购情况。包括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拍挂方式、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程序和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重大项目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资项目的报告程序。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始施工前,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实施情况,并填报《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

(二)重大资产出让项目的报告程序。在单个项目正式计划下达之后,正式实施出让前,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填报《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出让项目报告表》(见附件2)。

(三)重大物资采购项目的报告程序。项目实施企业在实施物资采购前,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实施情况,并填报《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见附件3)。

(四)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报告程序。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认定核销项目、抵押和担保贷款项目企业在实施前,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在收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发现项目建设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重大项目在实施中发生任何一项变更的,应按以上程序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变更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项目法人和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情况。

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实加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积极督促项目法人和企业及时、真实报告实施情况,并负责对报告情况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将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实施行为。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报告档案和登记台帐。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2号)等规定,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违纪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项目实施。

(一)瞒报、漏报、迟报、谎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或变更情况的;

(二)项目变更未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或变更事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已报告情况的项目拒不按照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改正实施行为或未及时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将加强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室会同对重大项目实施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重大项目实施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和通报优化经济环境、效能监察、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况采取廉政谈话、通报、下达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整改,性质严格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以后立项或实施的项目达到本细则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实施报告。

附件:1、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报告表

2、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出让项目报告表

3、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

4、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融资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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