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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编稿时间: 2013-09-11 18:31 来源: 市国资委 
 

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企业发生名称改变,组织形式、级次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或者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不再存续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发生占有、变动和注销事项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监管企业,省直厅局、行管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初审。
  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向省国资委提交下列备件,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2、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和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6、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有资本额(实收资本)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和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应提交批准企业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企业清算报告或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4、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不再存续的,应提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方案及批准文件
  5、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企业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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