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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监管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违规扣减薪酬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9-02-12 11:22 来源: 市国资委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监管企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监管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违规扣减薪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考核﹝2017﹞274号)和《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岳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法律追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监管企业负责人扣减薪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企业负责人要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明确责任和目标任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企业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监督。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企业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除了追究本人责任,还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主管(分管)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以及负有监督责任的企业纪委责任,并相应扣减薪酬。

二、厘清责任,明确扣减薪酬标准

市国资委根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以及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法律追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具体情况,扣减相关企业负责人薪酬。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处分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其所受处分轻重,扣减4%—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企业副职负责人受到处分的,按照副职负责人被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10%的比例,扣减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如纪委书记未履行监督责任,按照副职负责人被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5%的比例,扣减纪委书记(纳入本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负责人范围的)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因任期内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追索扣回其任期内相应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企业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的,另行制定办法,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分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不再根据本通知规定重复扣减薪酬。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内部追责体系

各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本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扣减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法律追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的薪酬。集团中层正职、所属子(分)公司正职负责人受到处分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主管(分管)责任的集团企业负责人和负有监督责任的集团纪委书记,视履职情况和处分轻重,相应降低其年度薪酬系数。

四、其他事项

企业发生企业负责人或中层正职、所属子(分)公司正职负责人受到处分的情形,如属企业纪委主动发现和查办案件,或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提供案件线索的,市国资委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时,不扣减负有领导责任、主管(分管)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书记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企业负责人扣减薪酬标准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组织处理的扣薪标准20161129.xls

岳阳市国资委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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