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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两个办法
编稿时间: 2012-01-03 10:14 来源: 市国资委 
 

岳国资〔2011〕164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委对2008年10月6日制定的《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和《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及《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是岳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全职人员的经营业绩: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五)企业专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主任任组长,分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任副组长,业绩考核与分配科同志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推动企业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以及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要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投融资公司还包括融资完成率、投资完成率指标,视企业不同情况任选2-3个。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重点问题,综合考虑技术创新、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设置1-3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班子综合能力及表现、经营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对照同行业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每月报送财务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三)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审计总结。每年2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审核确认。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或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须经市国资委逐项审核。

(一)考核净利润实际值应剔除下列因素的影响:

1、先征后返的税金;

2、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净收益;

3、政策性调价所带来的当年度收益;

4、应计入以前年度或应调整的损益;

5、在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核算的工资性支出;

6、考核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剔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实际值应剔除下列因素的影响:

1、行政划拨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2、资产评估增资或减值;

3、其他非经营性项目造成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账面值而非评估值)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投融资公司还包括投资、融资完成率指标。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是指企业经营班子在任期内的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价值创造等方面。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结合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及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薪酬奖励: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薪和中长期激励薪酬构成。年薪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的70%构成:

年薪=(基薪+绩效年薪×70%)×薪酬系数。中长期激励薪酬是指在企业负责人的每一任期里,每年绩效年薪留存30%后累积的薪酬。

(二)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绩效年薪倍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计算,在0-2以内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倍数=(考核分数-80)÷20

考核结果为80分或以下时,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为80-100分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0-1倍;考核结果为100-120分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1-2倍。

基薪与绩效年薪标准及发放见《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奖励: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100分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中长期激励薪酬。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兑付部分中长期激励薪酬,兑付公式为:中长期激励薪酬=任期内累积的中长期激励薪酬×实得分数/100。

第二十一条 单项特别奖励:对年度内在经营业绩、管理创新、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获得除薪酬外的单独奖励。

第五章   惩   罚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环境污染等情节轻微的事故等,视情况按考核细则扣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损失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扣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10%,经济损失在100万元-150万元(含150万元)的,扣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15%,以此类推,经济损失每增加50万元,增加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5%,扣完为止。

(二)发生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低于100分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重大事项管理的相关规定,就企业高层调整、技改投融资、担保、资产异动、增资扩股、工资分配、高管薪酬、子公司设立等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可能产生影响的一般事项向市国资委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未报告和备案的从重扣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科学做好用工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年度用工计划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但未审核备案的,责令清退,并扣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1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主要负责人半数以上变动、改制重组、重大政策变化等情况,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终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或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但经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推荐担任的全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市国资委单独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负责人。对因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另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3、年度及任期评价指标考核细则

4、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计算公式

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岳阳市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岳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全职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五)企业专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国情市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要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四条 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薪和中长期激励薪酬构成。年薪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的70%构成:年薪=(基薪+绩效年薪×70%)×薪酬系数。

第七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公司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取值范围为该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的1-3倍。基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绩效年薪倍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0-2以内确定。(绩效年薪倍数按照《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薪酬系数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薪酬系数为1,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9-1,专职党委(党总支)书记薪酬系数为总经理的0.9-0.95,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6-0.8。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内部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系数,适当拉开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第十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

(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案程序的;

(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薪酬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相联系的收入,是指在负责人的每一任期里,每年绩效年薪留存30%后累积的薪酬。

第十二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只发放基薪,不发放绩效年薪。有特殊原因的,投融资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发放经市国资委核准的绩效年薪,其他企业需经市国资委核准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效益增幅,并与职(员)工工资调整保持合理关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薪酬总额(【基薪+绩效年薪】×薪酬系数)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对经营业绩、管理创新、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认可给予单项特别奖励。投融资公司需由市国资委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市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核、确认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企业可先按核定的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市国资委审核确定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目标、上年度薪酬系数、上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公司未合理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的情况,市国资委可要求公司调整纠正。

公司应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结果确认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一次性提取,考核年度结束后支付70%。另30%作为中长期激励薪酬,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薪酬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高管层离任审计结果兑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中长期激励薪酬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70%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董事会(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委派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因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核算薪酬。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中长期激励薪酬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70%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不能另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任期内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除外)、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暂停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兼职企业领取经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及任期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职务消费,严禁负责人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公司设置明细帐,单独核算。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薪酬手册报市国资委备案、擅自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擅自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扣分。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

(三)对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控股、参股子企业或关联企业领取兼职收入或分红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所得,并扣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相关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薪酬;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发任期全部中长期激励薪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但经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推荐到市国资委参股企业中担任全职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期内,由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在当期不调整;企业发生破产、兼并及重组的,其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以下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最高120分,最低0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年度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60分。各基本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

基本指标加分的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各分类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

基本指标加分的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三)评价指标的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评价指标年度考核细则打分计算。

(四)选择工程项目投资完成率指标的,以预算及其调整标准为依据。

1、在预算及其调整标准范围内的计分,按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计分执行。

2、超出预算及其调整标准范围的,每超出1%,扣1分。

3、节约了预算及其调整标准的,每节约1%,加1分。

加分的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三、考核总分上限限制

亏损企业实行考核总分上限限制: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和处于亏损且比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总分不超过80分,因政策性因素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超过90分。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最高120分,最低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任期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60分。各基本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基本指标加分的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另扣1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时,完成值仍为负数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各分类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

分类指标加分的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三)评价指标的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任期考核细则(附件4)打分计算。

除经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定因素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任期考核分数最多不超过100分。

(四)选择工程项目投资完成率指标的,以预算及其调整标准为依据。

1、在预算及其调整标准范围内的计分,按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计分执行。

2、超出预算及其调整标准范围的,每超出1%,扣1分。

3、节约了预算及其调整标准的,每节约1%,加1分。

加分的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附件3

年度及任期评价指标考核细则

一、年度评价指标考核细则                   0-20分

(一)企业负责人综合能力及表现                6分

1、企业负责人有一定的政治素养,企业稳定、和谐,班子凝聚力强、决策科学民主、无重大决策失误。      1.5分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科学合理的全员绩效考核方案,职工收入增长合理。                      1.5分

3、按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1分

4、按照岳阳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管理好企业资产,重大事项及时按要求报告和备案。                    2分

(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6分

1、建立、完善并执行了适合本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分

2、财务管理覆盖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各个方面,会计核算准确、清晰。                                      2分

3、围绕发展战略,在重大投资、管理优化等方面实施了重点工作,成效显著。                              3分

(三)企业安全生产                           4分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层层得以落实。                                             1分

2、建立了合理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注重安全培训。

1分

3、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性质、数量及费用得到合理控制。                                    2分

(四)企业核心竞争力                          4分

1、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围绕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了技术创新等工作,更多地实现了市场占有。对比行业指标,资产质量、经营增长、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均有所增长。

2分

2、及时化解债务风险,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比例内。                              1分

3、建立了适合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并推动其发展。  1分

(五)奖励加分                              1-5分

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重大战略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企业,加1-5分。

(六)考核扣分

最多扣完前(一)—(五)项总得分。

1、重大事项未按要求报告或备案的,每一项扣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2、未及时报送报表、季度运行分析材料、年度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的,每一次扣1分。

3、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视情况扣1-5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4、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视情况再扣1-5分。

5、企业发生情节轻微的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视未完成程度扣1-3分。

6、企业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法律纠纷损失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视情况扣1-5分。

7、企业内部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全面开展全员绩效考核,未对企业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等进行内部绩效考核的,视情况再扣1-3分。

8、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呈报的年度考核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等指标目标建议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视情况扣1-3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9、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视情况扣1-5分。

二、任期评价指标考核细则                  0-20分

(一)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奖励加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110分及以上的,加8分;每得一次100分—110分(含100分)的,加7分;每得一次90分—100分(含90分)的,加6分;每得一次80分—90分(不含80分)的,加4分;每得一次80分及以下的,不加分;加分的上限为20分。

(二)奖励加分                             1—5分

对任期内效益大幅度增加、盈利水平显著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优异、扭亏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加1—5分,并在每个任期结束时,对企业进行表彰。

(三)考核扣分

最多扣完前(一)—(二)项总得分。

1、重大事项未按要求报告或备案,影响了多个考核年度的,扣1-10分。

2、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符合考核扣分条件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1-3分。

3、剔除重组、结构调整、会计准则调整及政策因素等影响后,考核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1-5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4、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视情况扣1-5分。

附件4

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计算公式

一、年度考核利润总额 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计算时可加上经核准的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但应按政策扣除或部分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的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等产生的非经营性损益、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 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三、经济增加值 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具体项目在责任书中明确。

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原则上按照银行同期平均利率确定;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可适当下浮。

2、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3、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内容同上);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即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其他非经常性收益,即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4、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

5、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四、营业收入总额 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营业收入。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六、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立方根-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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