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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选聘中介机构实施细则
编稿时间: 2007-08-27 18:39 来源: 市国资委 
 

(岳市国资[2007]7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委托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市国资委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选聘中介机构,必须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选聘办)的统一组织和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选聘过程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程序

(一)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市国资委选聘办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申请,或由市国资委选聘办向实施项目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发出选聘中介机构通知;

(二) 市国资委选聘办向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发出选聘邀请;

(三) 市国资委选聘办组织对中介机构进行选聘,出具书面选聘报告,确定中选的中介机构;

(四)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书。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可采用人工抽签、计算机随机抽签(抽签程式及其源代码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委托开发并保存)、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进行。

(一) 人工抽签、计算机随机抽签方式,由市国资委企业业绩考核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中介机构统一进行。其步骤:

第一步 由工作人员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现场选取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写代码后放入抽签箱(库)中准备抽签;

第二步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派代表从抽签箱(库)中,分项目按1:2的比例抽取2家中介机构,大型企业或特大型项目按1:3的比例抽取3家中介机构;

第三步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代表与被抽选的中介机构代表分别进行谈判,以2选1的形式确定1家中选的中介机构;大型企业或特大型项目,以3选2的形式确定2家中选的中介机构,并确定1家中介机构牵头;

第四步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代表、中介机构代表和工作人员分别在抽签结果上签字确认;

(二) 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由市国资委选聘办组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中介机构统一进行。

1. 对于重要的委托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2.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的项目,可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按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委托行为分别进行,并实行回避制度。

(一) 同一单位既实行财务审计,又实行资产评估等项目;

(二) 连续两次对同一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项目。

第八条 中选的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不按要求签订合同、转让中选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选聘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中选资格和以后参加选聘资格,并由市国资委选聘办重新组织选聘。

第九条 市国资委企业业绩考核科具体负责中介机构选聘的组织管理,各有关业务科室配合企业业绩考核科做好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中介机构选聘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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