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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否含税? |
来信人: | 李 |
来信时间: | 2019-04-16 17:15:28 |
内容: | 请问市税务局,营改增后,受让土地时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计征契税能否适用财税[2016]43号文件“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的规定?如果适用,请问该用什么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19-04-19 11:46:20 |
回复内容: | 现对您的来信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但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现行政策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土地出让不征收增值税,也没有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所持票据是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土地出让价款,不存在扣减增值税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