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房地产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定?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20-10-28 08:57:27
内容:

财税[2016]43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请问,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清算收入怎么确定?

比如房款是1090万,土地成本400万(符合条件可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不是1090-(1090-400)/1.09*0.09=1033.03万元?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30 09:25:38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扣除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地产新项目在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时,应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具体换算时不扣减土地成本,而是按含税收入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销项税额计算基数为含税收入扣减相应土地成本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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