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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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商品房契税政策咨询 |
来信人: | 陈冰峰 |
来信时间: | 2016-05-10 14:10:28 |
内容: | 个人2012年和朋友一起购买岳阳东方明珠小区商品房,都是二套房(第一套为父母居住); 2014年开发商交房,因为是二套房,收房时契税征收点为4%,2016/02/04日个人房产证已经办理好; 因为费用/资料不全等问题,朋友的房产证目前还没有办理,昨日咨询小区房地产开发商,朋友的房子契税可以按照2016新的契税政策进行处理,征收点是1%(小于90平); 这样一来,因为缴费积极办证及时,我的房子反而比朋友的房子契税多缴3%,约10000元; 我的问题是: 1> 小区开发商说明是否属实? 2> 如果以上属实,我们这种已经按照4%缴纳了契税的业主可以退费吗?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16-05-13 16:39:37 |
回复内容: | 陈冰峰先生: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如果已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能退税。 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涉税疑问,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
再次反馈: | 谢谢市地税局的回复,也就是说:1> 契税的收取不是以购房日或开发商交房曰为基准,而是以购房人缴纳房屋契税为基准?2> 如真是这样,同一楼盘,缴税积极/办证积极的人吃亏,缴税拖拉/处事拖拉的人得便宜,这合理吗? |
反馈时间: | 2016-05-13 17:17:27 |
再次回复: | 陈冰峰先生: 您好! 市民购置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较多,申请办证时先缴纳契税,而契税标准是按购房时的标准来缴纳。此次新政出台后,不论是何时购的房,当时执行的是何种契税缴纳标准,只要从2月22日起申报缴纳契税的,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涉税疑问,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信时间: | 2016-05-18 17:2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