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资要闻 > 他山之石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编稿时间: 2015-05-12 09:22 来源: 市国资委 
 

  湘国资〔2012〕199号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三)战略导向原则。按照出资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战略规划管理相结合,引导企业提高战略管理水平,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发展战略实现。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强科技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权责对等原则。按照强激励、硬约束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任免、职务调整和薪酬挂钩。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经营业绩考核全覆盖。企业要对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以及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行业对标考核和纵向对标考核。

  第八条 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考核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总额指标。

  1、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考核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但应部分扣除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3、营业收入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所处发展阶段,针对企业在盈利能力、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方面需要改进的重点问题确定。分类指标一般设置2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行业对标考核是指对企业资本回报水平、主业盈利能力实施行业对标考核,引导企业查找差距和不足,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达到并超越同行业优秀水平。行业对标考核指标一般为2个,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适用于投资类企业)等指标。

  第十条 纵向对标考核是指对企业主业盈利水平和主业盈利能力实施纵向对标考核,引导促进企业不断超越历史较好水平。纵向对标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不含非经常性损益)、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适用于投资类企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省政府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考核目标基本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的企业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分类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后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要求,围绕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将生产经营预算有关资料和有关重点工作举措报省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稳定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项目等。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年度经营业绩。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省国资委汇报。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核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综合考虑反映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因素确定,分类指标原则上设置2—4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行业对标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考核目标基本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处于结构调整期的企业和行业周期性下降的企业除外),分类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省国资委汇报。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核定任期经营业绩。省国资委根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及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任免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等于基薪与绩效年薪倍数的乘积。绩效年薪倍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倍数=(考核分数-50)×0.06

  考核利润总额或经济增加值较上年下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倍数不得高于上年。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部分或全部延期绩效年薪,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0.1。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对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或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职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约谈制度。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且成绩突出的企业,省国资委可视任务完成情况酌情加分。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工作成效明显,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推动了企业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企业,省国资委可视情况酌情加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节调整年度或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考核扣分、考核结果降级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当年绩效年薪或者延期绩效年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年度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违纪或重大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企业上年财务决算结果与自报目标值时预计的上年完成情况差异重大的;

  (二)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四)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五)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内设监事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参照本办法规定考核。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进行考核评价,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对因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4月29日印发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说明

  一、考核利润总额 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经认定的非经常性损益×50%

  (一)审计调整数额包括: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专项意见书以及监事会相关监督检查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2、中介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3、省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的事项影响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数额。

  (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是指企业考核年度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

  (三)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

  1、政府补助,指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3、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4、债务重组收益;

  5、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收益;

  6、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投资类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7、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8、并购产生的商誉;

  9、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二、经济增加值 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一)资本成本率的确定:原则上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二)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三)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准确归集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科目的、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资源类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可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四)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即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其他非经常性收益,即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包括: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主业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的收益。

  (五)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

  (六)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企业在考核年度已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在建工程”,应按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调整计算。

  三、营业收入总额 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视同营业收入)。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总分100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目标考核指标得分+行业对标考核指标得分+纵向对标考核指标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二、目标考核指标计分(70分)

  目标考核指标得分=基本指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得分

  (一)基本指标(50分)

  基本指标考核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⑴考核利润总额指标分值为20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2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4%,扣1分,最多扣5分。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不管完成情况如何,得分不超过18分。

  ⑵经济增加值指标分值为20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2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4%,扣1分,最多扣5分;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不管完成情况如何,得分不超过18分。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⑶营业收入总额指标分值为10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1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扣0.5分,最多扣2分。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不管完成情况如何,得分不超过9分。

  (二)分类指标(20分)

  每个指标分值10分。目标值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1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一定百分点进行扣分,最多扣2分,具体计分办法在责任书明确。目标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时,不管完成情况如何,得分不超过9分。

  三、行业对标考核计分(15分)

  行业对标考核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对标得分+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对标得分

  行业对标计分以行业标准值为基础,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计分,计算公式为: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超过优秀值加分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一)净资产收益率(1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分值10分,实际值达到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时,对应的基础分分别为8分、6分、4分、2分和0分,实际值处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根据功效系数法原理相应计分。实际值每超过行业优秀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

  (二)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5分)

  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分值5分,实际值达到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时,对应的基础分分别为4分、3分、2分、1分和0分,实际值处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根据功效系数法原理相应计分。实际值每超过行业优秀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

  行业标准值,一般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行业评价标准,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企业实际确定,主要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选用适用的行业标准值。多业兼营、主业突出的企业,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主业不突出的企业,根据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按照下属企业收入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比重,加权形成适用于企业的行业标准值。

  对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分类标准难以准确界定所属行业或处于特殊行业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相关行业信息,在责任书中明确企业行业对标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

  四、纵向对标考核计分(15分)

  纵向对标考核指标得分=利润总额(不含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对标得分+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对标得分

  纵向对标考核计分以历史最好值为基础,历史最好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

  (一)利润总额(不含非经常性损益)(10分)

  利润总额(不含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分值10分,其中基础分5分。实际完成值达到历史最好值时,得5分,实际完成值超过历史最好值的,实施分档加分,每超过最好值一定幅度加0.5分,最多加5分;实际完成值每低于历史最好值4%,扣1分,最多扣5分。

  历史最好值(绝对值)大于10亿元的,完成值每超过历史最好值4%,加0.5分,最多加5分;历史最好值(绝对值)大于5亿元但小于等于10亿元的,完成值每超过历史最好值5%,加0.5分,最多加5分;历史最好值(绝对值)大于1亿元但小于等于5亿元的,完成值每超过历史最好值6%,加0.5分,最多加5分;历史最好值(绝对值)大于0.5亿元但小于等于1亿元的,完成值每超过历史最好值8%,加0.5分,最多加5分;历史最好值(绝对值)小于等于0.5亿元的,完成值每超过历史最好值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二)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5分)

  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分值5分,根据历史最好值所处考核年度行业标准值档次设不同基础分。历史最好值处于行业优秀档、良好档、平均档、较低档和较差档对应的基础分分别为4分、3分、2分和1分和0分。实际完成值每超过最好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到满分5分;完成值每低于历史最好值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到0分。

  五、奖惩计分

  (一)奖励加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获得奖励加分。出现多种情形的,奖励加分合计不超过8分。

  1、企业承担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重大战略任务或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且成绩突出,视情况加1—8分。

  2、企业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情况加1—4分。

  ⑴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⑵在关键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推动了本领域技术进步,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⑶企业研制的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通过实施应用,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或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3、企业努力实施管理创新,在战略管理、商业模式创新、财务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视情况加1—4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扣分;

  2、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扣1—4分。出现多种情形的,合并扣分不超过8分。

  ⑴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

  ⑵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⑶发生不稳定事件、或法律纠纷事件;

  ⑷发生企业负责人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⑸没有全面开展全员绩效考核工作;

  ⑹未按省国资委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或企业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且存在较大漏洞;

  ⑺未按省国资委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未及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及时整改财务决算问题;

  ⑻重点项目未如期达产达效;

  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

  ⑽未按要求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

  六、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1、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或经济增加值为正数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的企业,或经济增加值由正数变为负数的企业,或经济增加值为负数并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

  3、效益增长、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或潜亏挂账较多且潜亏挂账较上年增加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

  4、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以及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

  5、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有关规定下调考核等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考核等级为E级。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不能确定相关事项对各项财务指标具体影响金额的企业,在用报表数据计算考核结果后,考核等级下调一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省国资委财务决算审核批复为“不通过”的企业,考核等级为E级。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总分100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目标考核指标得分+行业对标考核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考核扣分。

  二、目标考核指标计分(60分)

  目标考核指标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得分

  目标考核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为30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3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不管完成情况如何,得分不超过27分。

  (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分值为10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1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不管完成情况如何,得分不超过9分。

  (三)分类指标(20分)

  分类指标原则上为2—4个,各指标分值及具体计分办法在责任书明确。

  三、行业对标考核计分(20分)

  行业对标考核,是指将任期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对标考核指标的完成值与行业标准值对比,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计算各项指标得分。

  计算公式为: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超过优秀值加分

  任期行业对标指标一般为2个,每个指标达到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的基础分分别为8分、6分、4分、2分和0分,实际值处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根据功效系数法原理相应计分。实际值每超过行业优秀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企业所处行业参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四、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20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4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3分。

  五、考核扣分、降级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有关规定下调考核等级。

  六、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