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在本公告期内将保证金1600万元汇入下述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场内挂牌一次性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承租方;若征集到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成交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全部服务佣金后,余款作为标的价款(租金)的一部分汇入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租金)承租方应在自成交之日起5天内,全额汇入岳阳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未竞得标的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自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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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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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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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岳阳市分行建湘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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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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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1626 0660 5999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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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时,应保证按起始底价1600万元报价(其他承租方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竞价加价幅度为100万元/次;否则,意向承租方报名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向招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成交后,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竞价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署《合作合同》的,则保证金1600万元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向招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具备加气站经营的相关资质,并具备加气站经营管理的能力;承租方是加气站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租方须确保加气站安全生产。
5.承租方独立经营管理加气站,盈亏均由承租方负责。
6.加气站报批报建、基础建设、设备采购和安装、运行技术及维护、安全管理及所有相关资质证件等文件全部办理到招租方名下。
7.招租方承诺:自《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向承租方移交加气站,标的交易价款不计息;超过12个月,自第13个月开始至正式移交加气站止,标的交易价款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息。
8.加气站租赁期,自招租方正式向承租方移交加气站及所有设施开始。合同期满,加气站所有设备设施无偿移交招租方,承租方应保证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9.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分包或出售加气站股份(股权);不得擅自改(扩)建现有设备设施,工作需要改(扩)建的,应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改(扩)建的所有设备设施产权归招租方所有。若承租方转租、分包、出售加气站股份(股权)或擅自改(扩)建加气站现有设备设施,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标的价款(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10.合同期内,因政府城市建设、国家政策性征收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执行;招租方只需按20年年平均标的价款(租金)退还剩余合同期标的价款(租金),招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1.合同期内,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或退出加气站经营,标的价款(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12.加气站运营后,承租方应安置10名招租方职工(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到加气站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但承租方每年在加气站安排工作的招租方总人数不少于10人;人员由承租方负责上岗技能培训,接受承租方统一管理,与承租方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并享受承租方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13.意向承租方应自行了解标的的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且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14.承租方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用于经营加气业务,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或违反合同约定。
15.如能争取建设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及经营权租赁等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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